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1号)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17日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目录
A章总则5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5
第65.3条 适用范围5
第65.9条 管理职责5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考试与颁发6
第65.11条取得执照的资格要求6
第65.13条理论考试要求6
第65.15条经历和训练要求8
第65.17条实践考试要求8
第65.19条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9
第65.21条补考10
第65.23条考试作弊行为10
第65.25条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10
第65.27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11
C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11
第65.29条执照要求11
第65.30条受到刑事处罚后的执照处理12
第65.31条执照检查12
第65.33条执照的有效期12
第65.35条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12
D章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13
第65.37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要求13
第65.39条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训练科目和时间要求14
第65.41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受理与颁发14
第65.4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资格证书和一般要求15
第65.45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设施要求17
第65.47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人员要求18
第65.49条飞行签派员训练记录要求18
E章法律责任19
第65.51条执照申请的不受理19
第65.53条执照持有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9
第65.57条使用未取得执照的人员19
第65.59条在检查中未能提供执照20
第65.61条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20
第65.63条违反本规则实施教学20
第65.65条民航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0
F章附则21
第65.67条施行与废止21
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22
附件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34
附件C飞行签派员执照迁转表36
附件D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37
附件E飞行签派员执照样本38A章总则
第65.1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管理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考试与颁发
第65.11条取得执照的资格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
(5)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6)通过本规则第65.17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7)根据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颁发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如若逾期,申请人需重新参加200学时的课程训练。
第65.13条理论考试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之后完成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b)理论考试应当包含以下航空知识内容: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锋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签派资源管理和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等。
第65.15条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签派放行岗位上实习至少90天;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a)款或(b)款规定的要求:
(a)申请人在申请理论考试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任意组合,并圆满完成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要求设置的至少200小时的课程训练。申请时应当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
(2)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航行情报人员。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民用航空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时的课程训练,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第65.17条实践考试要求
(a)理论考试合格,并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的,执照申请人可以持理论考试合格成绩单参加实践考试。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内容应当基于本规则附件A和《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中的规定要求。
第65.19条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申请参加理论或实践考试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2)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13条、第65.15条或者第65.17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并按照要求在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系统上填写相关资料;
(b)执照考试申请人按照(a)款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考试的时间,指定考试地点和考试员,并将前述决定通知申请人,向其发放准考证。
(1)执照考试申请人在接到考试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飞行签派员的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的80分。
第65.21条补考
(a)未通过执照考试的申请人,可以在考试结束30天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补考申请。
(b)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实践考试补考的重点内容为上次未通过的部分。
(c)理论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最后一次考试之日起12个日历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理论考试成绩失效。
第65.23条考试作弊行为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视为作弊:
(1)复制理论考试内容;
(2)从他人处接受或者向他人传递考卷的副本或任何部分;
(3)在考试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4)顶替别人或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5)在考试期间使用未经许可的任何资料或者辅助设备;
(6)其他作弊行为。
第65.25条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
(a)符合本规则第65.11条规定资格要求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自接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补正。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填写本规则附件B表格中的考试成绩部分,报民航局审批。民航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本规则第65.11条资格要求的执照申请人,由民航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65.27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执照申请人按照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出现下列情况,其申请行为无效。
(1)在申请材料、记录、证明和履历中做虚假描述;
(2)伪造、篡改证件或者证书。
C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
第65.29条执照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满足下列执照要求,否则不得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a)完成CCAR121部所规定的训练。
(b)在前3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执照认证检查。
(c)在连续12个日历月内,在签派放行岗位上至少工作30天。
第65.30条受到刑事处罚后的执照处理
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执照赋予的权利。
第65.31条执照检查
飞行签派员在履行运行控制职责时应当携带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授权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当出示飞行签派员执照,接受检查。
航空承运人不得指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第65.33条执照的有效期
(a)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依法被暂扣、吊销。
(b)执照失效的,执照持有人应当将执照交回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65.35条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
(a)执照持有人因更换姓名需要换发执照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当时持有的执照和能够证明其更改姓名合法性的法律文件。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审查后,应当将前述法律文件退还申请人。
(b)执照持有人因执照遗失或者损坏而重新申请补办执照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执照号码、颁发日期等信息和材料;
(2)颁发其执照的民航局文件;
(c)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并审核通过申请的,应当报民航局审查办理执照。申请人在换发、补办执照期间,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并持该执照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d)执照持有人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调动工作的,应当按照《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程序》规定的程序填写附件C《飞行签派员执照迁转表》办理执照迁转手续。
D章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
第65.37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要求
申请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具备本规则第65.13条要求航空知识内容的训练课程大纲;
(b)具备相应的飞行签派员教学设备、设施;
(c)具备相应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教员;
(d)民航局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65.39条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训练科目和时间要求
(a)获得批准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授课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则附件A中的知识范围及其项目,授课时间按照本规则第65.15条的规定不得少于200小时或者800小时。
(b)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提交描述所有项目和分项目内容的大纲和每个部分的计划课时数。
(c)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可以在课程中包含涉及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的其他教学项目,对于没有包含在本规则附件A中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本条(a)款所要求的最低200小时或者800小时的基础上增加额外的授课时间。
(d)如果学员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明材料,并经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批准,可以用以前的经历和训练代替部分课程的训练。训练机构决定代替的课时数应当以学员已有的经历和训练与批准的课程大纲相一致的部分所占用的计划课时数为依据。允许替代的课时数,包括课时总数和替代理由的说明应当填入本规则第65.49条(a)款要求的学员训练记录。
第65.41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受理与颁发
(a)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按照本规则附件C《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填写的表格和下列申请材料:
(1)本规则第65.39条(b)款要求的课程大纲;
(2)教学设备、设施清单和说明;
(3)教员名单及其教学资格证明;
(4)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b)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参照本规则第65.25条(b)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申请,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于需要组成审查组实地检查、检测申请人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所需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c)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人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对于不予发放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65.43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资格证书和一般要求
(a)除非依法被暂扣、吊销,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训练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放弃资格证书,并向该管理局提供要求的训练记录。
(b)符合下列要求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延续其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终止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1)毕业于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学员,在参加按照本规则第65.17条要求的实践考试中,第一次测试合格率达到80%;
(2)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持续符合本规则对其初始批准的要求;
(c)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延续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按照本规则第65.41条(b)款和(c)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办理。
(d)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修订批准的课程大纲、设施和设备清单及说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5.41条(a)款(1)和(2)的要求以完整修订页的形式提交备案材料,以便完整地替换所批准的修订页内容。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修订教员名单的,应当满足本规则第65.47条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并取得批准。
(e)当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不能持续满足本规则有关批准的要求或者实施执照训练的要求时,由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飞行签派员教学活动,限期整改,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整改满足条件后,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重新开展教学活动。
(f)当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其资格证书失效。但是,此变更不涉及设备、设施、人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的,训练机构可以在所有权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其资格不受影响。批准的附件A中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教学仍可继续进行。
(g)当批准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发生变更时,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此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其资格证书保持有效。
第65.45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设施要求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用于理论和实践教学并且校验合格的设备、设施和用具,以满足每一个学员在飞行签派员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中的使用要求。用于训练的教室应当符合国家的建筑、卫生和健康标准,确保温控、照明和通风,教室位置应当确保教学不会受到外界干扰。
第65.47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人员要求
(a)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符合下列人员要求:
(1)有足够的教学人员,至少有一名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能够协调所有训练课程教学的人员。
(2)学员与教员的比例不得超过25:1,每个教学班不得超过45人。
(b)讲授本规则附件A中签派实践应用内容的教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在12个日历月内有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在按CCAR121部实施运行航空公司进行教学实践,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局方检查。
第65.49条飞行签派员训练记录要求
(a)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为每个学员建立执照课程的训练记录,包括: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所有教员名单、涵盖的学科课程和考试成绩。该记录在学员毕业后应当至少保存三年。训练机构应当在培训班毕业后2个月之内将训练情况报送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所有毕业学员的名单和成绩表。
(2)所有未毕业学员和退学学员的名单、成绩表或者退学原因。
(b)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应当为圆满完成附件A课程训练的合格学员颁发书面毕业证明。
E章法律责任
第65.51条执照申请的不受理
在执照申请或考试中出现本规则第65.23条和第65.27条行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取消其执照申请资格,并在12个日历月内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请。
第65.53条执照持有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违反本规则第65.23条规定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伪造和篡改签派员训练记录的。
第65.57条使用未取得执照的人员
(a)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输飞行中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的个人,在12个日历月之内不得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飞行签派工作,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b)航空承运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指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5.59条在检查中未能提供执照
飞行签派员违反本规则第65.31条规定,在检查中未能提供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65.61条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训练飞行签派员
未按照本规则D章取得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飞行签派员执照课程训练的,其颁发的成绩表和毕业证明无效,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飞行签派员教学活动,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5.63条违反本规则实施教学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未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设置训练大纲;
(b)教学用的设备、设施和用具未经校验合格;
(c)教学人员未达到本规则第65.47条规定的要求;
(d)训练记录未达到本规则第65.49条规定的要求;
(e)为培训不合格的学员颁发证明。
第65.65条民航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则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察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F章附则
第65.67条施行与废止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36号)同时废止。附件A
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
本附件规定了从事飞行签派专业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内容,列出的最低课程应当全部包含在一个完整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内。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可以根据教学要求确定下列内容的顺序。
I. 航空规章及相关文件
A.本规则CCAR65部;
B.CCAR25部、71部、91部、97部、121部、135部等航空规章;
C.公司总运行手册。
II. 气象学
A、基本天气知识
(1) 地球的运动及其对天气的影响。
(2) 分析下列地区的气候类型、特征和结构以及综合情况:
(a) 海洋
(b) 陆地
(c) 极地
(d) 热带
(3) 分析下列局部地区的天气类型、特征和结构以及综合情况:
(a) 沿海
(b) 山地
(c) 岛屿
(d) 平原
(4) 大气特性:
(a)成分
(b)分层(对流层、平流层)
(5) 气压
(a) 量度单位
(b) 气压梯度力
(c) 气压分布
(d) 温度对气压的影响
(e) 高度表
(6) 风
(a) 全球风模式
(b) 科里奥利(Coriolis)力
(c) 急流及其特性
(d) 局地风和相关术语
(7) 大气状态
(a) 固体、液体和气体
(b) 导致状态改变的原因
(8) 云
(a) 成分、形成和消散
(b) 类型和与其相联系的降水
(c) 云的预测方法
(9) 雾
(a) 产生原因、形成和消散
(b) 类型
(10) 积冰
(a) 产生原因、形成和消除
(b) 类型
(11) 大气的稳定性/不稳定性
(a) 温度垂直递减率、对流
(b) 绝热过程
(c) 抬升过程
(d) 辐散
(e) 辐合
(12) 湍流(颠簸)
(a) 急流
(b) 气压系统
(c) 风切变
(d) 山岳波
(e) 雷暴
(f) 晴空颠簸
(13) 气团:
(a) 分类和特征
(b) 源地
(c) 气团天气的判断
(14) 锋:
(a) 锋面空间分布特点
(b) 锋的类型
(c) 锋面天气与飞行
(15) 风暴系统的知识
(a) 雷暴
(b) 龙卷风
(c) 强热带风暴
(d) 微下击暴流
(e) 产生原因,形成和消散
B、天气、分析和预报
(1) 观测
(a) 地面观测
i. 人工观测
ii.自动观测
(b) 航站预报
(c) 重要的航路报告和预报
(i) 驾驶员报告
(ii) 区域预报
(iii) Sigmets, Airmets 报
(iv) 气象咨询服务
(d) 天气图
(i) 地面天气图
(ii) 天气描述图
(iii) 重要天气预告图
(iv) 高空风和温度预报图
(v) 温度对数压力图
(vi) 雷达描述图
(vii) 卫星云图
(viii) 其它可利用的图
(e) 气象信息数据收集系统
(2) 数据收集,分析和预报机构
(3) 提供航空气象产品的服务机构
C、危害航空器的天气
(1) 侧风和阵风
(2) 受污染的跑道
(3) 视程障碍
(4) 颠簸和风切变
(5) 积冰
(6) 雷暴和微下击暴流
(7) 火山灰
III. 导航
A.地球知识
(1) 时间基准和位置(0度经向线,UTC)
(2) 定义
(3) 投影
(4) 地图
B.航图的阅读、应用和使用
C.国家空域规划
D.导航系统
E.机载导航仪表
F.仪表进近程序
(1) 仪表进离场程序
(2) 精密进近程序
(3) 非精密进近程序
(4) 最低标准和与天气的关系
G.特殊导航和运行
(1) 国内、地区
(2) 国际
(3) 全球差异
IV. 航空器
A.飞机飞行手册(AFM)
B.系统综述:
(1) 飞行控制系统
(2) 液压系统
(3) 电气系统
(4) 空调和增压系统
(5) 防冰和排雨系统
(6) 航空电子、通信和导航
(7) 动力装置和APU
(8) 紧急和非正常程序
(9) 燃油系统
C.最低设备清单/构形偏离清单(MEL/CDL)及其应用
D.性能
(1) 航空器概述
(2) 飞行原理
(a)组类Ⅰ航空器
(b)组类Ⅱ航空器
(3) 航空器限制
(4) 载重和平衡
(5) 飞机仪表误差
(6) 航空器性能
(a) 起飞性能
(b) 巡航性能
(c) 着陆性能
V. 通信
A.规章要求
B.通信协议
C.语音和数据通讯
D.航行通告
E.公布的资料
F.非正常程序
VI. 空中交通管制
A.职责
B.设施、设备
C.空域划分和航路结构
D.飞行计划
(1) 国内
(2) 国际
E.最小间隔
F.优先处理
G.等待程序
H.交通管理
VII. 紧急和非正常程序
A.地面安全措施
B.空中安全措施
C.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职责和服务
D.对延迟和失踪航空器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E.宣布紧急状态的方法
F.宣布紧急状态的责任
G.要求的紧急情况报告
VIII. 签派实践应用
A.人的因素
(1) 决策
(a) 环境评估
(b) 备份方案的制定和评估
(i) 权衡和优先
(ii) 应急计划
(c) 支援工具和技术
(2) 人为差错
(a) 原因
(i) 个人和组织的因素
(ii) 技术导致的错误
(b) 预防
(c) 发现和纠正
(3) 协作
(a) 信息和情报交流
(b) 共同和分散解决问题
(c) 资源管理
(i)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行为和工作负荷
(ii) 机组行为和工作负荷
(iii) 维修人员行为和工作负荷
(iv) 运行控制人员行为和工作负荷
B.签派实施
(1) 签派员向驾驶员作飞行前简介
(2) 签派放行前对飞行条件的评估
(a) 安全
(b) 天气分析
(i) 卫星云图
(ii) 高空和低空图
(iii) 重要航路报告和预报
(iv) 地面图
(v) 地面观察资料
(c) 航行通告和机场情况
(d) 机组
(i) 资格
(ii) 限制
(e) 航空器
(i) 系统
(ii) 导航仪表和电子系统
(iii) 飞行仪表
(iv) 操作手册和MEL/CDL
(v) 性能和限制
(f) 飞行计划
(i) 飞行航路
1.标准仪表离场和进场(SID/STAR)
2.航路图
3.运行高度
4.进离场图
(ii) 最低起飞油量
1.爬升
2.巡航
3.下降
(g) 载重和平衡
(h) 经济飞行概算(性能、燃油差价)
(i) 实施飞行的决策
(j) ATC飞行计划的填报
(k) 飞行文件
(i) 飞行计划
(ii) 签派/飞行放行单
(3) 与机长共同做出放行决定
(4) 飞行中的运行控制:
(a) 当前情况的掌握
(b) 信息交换
(c) 必要时,更改初始签派放行
(5) 飞行后:
(a) 到达确认
(b) 听取天气汇报
(c) 报告飞行不正常情况。附件B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I.基本信息(Base Information)1.姓名(汉语和全拼)
(Name)2.国籍
(Nationality)3.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4.性别(Sex)
□ 男 (Male)
□ 女 (Female)5.出生地(Place of Birth)6.民族(Nation)7.联系电话(Telephone)照片8. 有效通信地址(current Address)
9.邮政编码(Zip Code)
10.工作单位(Service Organization)(如适用)
11. 电子邮箱(E-Mail Address)
12.证件名称(Type of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 身份证ID □ 其他证件Others
13.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Identification Number)
□□□□□□□□□□□□□□□□□□II. 培训及经历(Training and Experience information)14.接受培训情况(Training Information)
15.从业经历情况(Experience Information)
16.申请人单位意见(Department notes)(如适用)17.申请人(Application)III.考试记录(Tests Information)18.理论考试成绩
(Tests Grade)
19.考试时间
(Exam Date)
20.考试地点
(Tests Address)
21.考试员签字
(Examiner Signature)
22.实践考试成绩
(Tests Grade)
23.考试时间
(Exam Date)
24.考试地点
(Tests Address)
25.考试员签字
(Examiner Signature)
26.备注(Notes):Ⅳ.执照信息(License Information)27. 持照人公司性质(Company)
28.执照编号(License Number)
□□□□□□□□□□□□29.批准文号(Approve Number)
30.执照状态(License State)
V.执照变更情况(Change Information)31.持照人姓名
(Holder Name)
32.新更姓名
(Change Name)
33.持照人地址
(Holder Address)
34.新更地址
(Change Address)
35.持照人执业单位(Company)
36.新更执业单位(Change Company)
37.申请人签字(Application Signature)
38.签派监察员签字(Inspector Signature)
39.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部门意见(Local Administrator Notes)
注:表中I项和II项,V项,除38、39项外由申请人填写,III项,Ⅳ项,由局方填写。附件C
飞行签派员执照迁转表
I.基本信息(Base Information)1.姓名(汉语和全拼)
(Name)2.国籍
(Nationality)3.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4.性别(Sex)
□ 男 (Male)
□ 女 (Female)5.出生地(Place of Birth)6.民族(Nation)7.联系电话(Telephone)
电子邮箱(E-mail Address)
照片8. 有效通信地址(current Address)
9.邮政编码(Zip Code)
10.执照的批准文号(Approve Number)
II.如下证明材料的编号及其复印件:
(Materials number and copies)11.原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编号及原件
(Original Company materials number and the document)12. 现工作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Change Company materials)13.证件名称(Type of Identification)
□ 身份证ID□ 其他证件Others
14.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Identification Number)
□□□□□□□□□□□□□□□□□□15.执照编号(License Number)□□□□□□□□□□□□17.执照现状(License State) 18其他材料(Other materials)19.迁出管理局在管理系统中录入调离情况
(Authority Management System move out of the situation Entry)是□(Yes) 否□(No)20.迁入管理局书面通知执照持有人及相应监管局
(License holder writtern notice of the Authority)是□(Yes) 否□(No)注:表中I项由申请人填写,II项由局方填写,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复印件材料。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监制附件D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
1.申请单位名称:2.单位通信地址:3.电话: 传真:4.申请内容:
□ (1)初次申请。
□ (2)延续或重新申请。
□ (3)根据本规则第65.15和第65.39条规定,对于具备经历的申请人提供至少200小时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
□ (4)根据本规则第65.47和第65.39条规定,提供至少800小时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
□ (5)申请更改教学大纲。
□ (6)申请更改教学地址或设施。
□ (7)申请更改训练机构名称5.附件:本规则第65.41条规定的资料
6.训练机构责任人:
姓名:职务:
签名盖章:日期: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监制附件E
飞行签派员执照样本
CAAC
民用航空
飞行签派员执照
Civil Aviation Flight Dispatcher License
中国民用航空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封1I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飞行签派员执照
Flight Dispatcher License
III执照编号License No.
IV姓名Name
标准
护照
照片性别Sex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V地址Address
邮政编码 Zip Code
VI国籍
NationalityIX有效期Validity
本执照长期有效。This License is issued
without a specific expiration date.
X局长授权签字
For the Minister of CAAC ___________
签发日期
Date of Issue
XI 签发单位盖章Stamp of Issuing Authority
VIII颁发条件
Conditions of Issuance
本执照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5部的有关规定颁发。The license is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Part 65 of Chinese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as amended.
VII持照人签字
Signature of Holder ________-_______ 封2
正面:↑55MM↓反面: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96MM→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
Temporary Flight Dispatcher License Of CAAC
CAACⅠ 姓名(Name)
Ⅱ 性别(Sex)
Ⅲ 国籍(Nationality)
Ⅳ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 /Ⅴ 通信地址(Address):Ⅵ 执照号
(Licence NO.)Ⅶ 有效期至(Period Of Validity To):
年 月 日止Ⅷ (执照管理用章Stamp)Ⅸ 持证人(Signature Of Holder)Ⅺ 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 / /Ⅹ 签发人(Signature Of Administration Director)使用说明
一、临时执照是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CCAR65FS-R2规定,为申请换发或者补办执照的执照持有人签发的执照。
二、在正式执照下发前,飞行签派员可以持临时执照在运行控制中心履行职责。飞行签派员在履行运行控制职责和跟班飞行时要随身携带该执照,以备局方签派监察员或局方授权代表检查。
三、临时执照格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规定,由各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签发,有效期为120天。
四、持有人必须对该临时执照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涂改和转让。如果临时执照遗失,应立即到签发部门补发。
五、本临时执照需与工作证(牌)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