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依据政府立项协议、对外实施协议、内部承包合同和招投标承诺、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洽商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划分方式分级作出验收结果。
(一)合格。分部工程以下评定等级按有关行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所有分部工程合格,该单位工程方可评定为合格;所有单位工程合格,该单项工程方可评定为合格;所有单项工程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评定为合格。
(二)优良。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分项工程以下,质量检查项目每项抽样检验100%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计数抽样检测项目每项抽验点中,90%以上(钢结构工程为95%以上)实测值在有关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且其它实测值最大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钢结构工程为1.1倍),该检验批可评定为优良。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抽样检测全部合格,60%以上评定为优良,该分项工程可评定为优良。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抽样检测全部合格,60%以上评定为优良,该分部工程可评为优良。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全部合格,60%以上评定为优良,且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及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指明的分部工程应达到优良,感观质量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以上,该单位工程可评定为优良。
单项工程所含单位工程均为优良,该单项工程可评定为优良;
所有单项工程优良,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违反合同行为和违规审批行为,该建设项目方可评定为优良。
第八十二条 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行业质量验收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应进行及时处理,并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二)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定为合格。
(三)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项目管理企业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第八十三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由验收专家组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责任包括现场技术洽商与变更审批、人员和劳务管理的合规性管理等进行专项评定。
合同履约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认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中止验收。
全面审阅验收范围内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和检测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技术复核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和检查记录等。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定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中止验收。
对于已经工程已隐蔽部位或此前已经中期验收部分的验收结论予以复核确认,必要时,可进行破损检查和检测。
通过抽查和核对、观感评定和实测实量相结合,按项目划分方式分级验收并评定等级。对于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应提高抽查率。
综合上述检查验收结果,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集体讨论、一致意见”的原则作出验收结论。特殊情况有保留意见但不影响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在验收结论中将保留意见予以充分披露。
应向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全面汇报验收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会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向项目管理机构专题报告。
第八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根据验收结论现场编制中期或竣工验收报告,明确质量评定等级和专项评定结果,并对存在问题及后续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验收报告经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现场管理组组长签字后生效。施工技术组组长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现场负责人一般应对验收报告附署签字确认,未附署确认或拒绝附署确认的,不影响上述验收报告的效力。
第八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验收期间整改完毕的问题,由验收专家组作出整改结论并写入验收报告;无法在工程质量验收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由项目管理企业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验收专家组补充作出整改结论。
第十二章 受援方自建项目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为提高受援方的自主发展能力,中方鼓励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组织实施成套项目或成套项目的主要任务阶段。在受援方有明确意愿或中方代建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成套项目,经与受援方商定,可以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
(一)受援方有完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受援方有独立承担工程勘察设计能力或接受认可中方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组织实施的经验,并愿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监管;
(三)项目投资限额明确,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责任和费用承担划分清楚,风险可控。
第八十七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由受援方从中方推荐企业范围内依据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程序选定实施企业;经双方协商,也可以由受援方在受援方企业范围内选定实施企业。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商定推荐实施企业的范围和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在征求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和行业组织意见后,根据企业技术资质、项目实施能力及诚信表现等条件确定向受援国推荐的中资企业名单。
推荐的中资企业可与受援方当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建立专业分包关系。
第八十八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实施纪要,具体约定受援方自建的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投资控制、监管代表和监管程序以及中外双方权利义务等。
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法选定项目管理企业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进行有限监管,确保受援方按政府间立项协议和项目实施纪要完成项目。项目管理企业应编制并执行项目监管计划,主要包括:
(一)按中方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间立项协议监督受援方的招标准备技术工作;
(二)监督受援方的招投标程序,评估其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并对招投标结果予以确认;
(三)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控,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五)对受援方提交的项目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在实施有限监管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发现正在或将要发生对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造成重大危害的违约或违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援方提出整改建议。如受援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核。
第八十九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项目资金应依据受援方与实施企业签订的合同和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签发的拨款申请直接拨付到实施企业账户,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企业和受援方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促请受援方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配套成果文件,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十一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立项确定的投资预估算对受援方进行投资目标控制。受援方与相关实施企业签订的实施合同总价应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合同变更、索赔等原因造成合同超支的,超出部分由受援方承担;调减合同价款的,按照调减后的合同价款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十二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不委派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资金审计、巡回检查等其他非派驻方式进行有限监管: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组织实施项目,规范向商务部备案和报批的程序;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月向商务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问题,及时向商务部专题报告。
第九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建立项目技术性监督审查制度,依法组织稳定的独立专家队伍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阶段性报送的成果文件进行全过程的专项技术监督,监督重点包括安全性、投资匹配性和立项意图一致性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技术、安全和投资失控问题,出具监督审查意见,并采取措施监督相关责任企业及时纠正。
第九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重大项目巡视检查制度,现场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九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合同对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境内境外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援外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挪作他用。
第九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技术争议处理机制,通过组建项目咨询专家委员会,规范专家委员会咨询、议事和仲裁规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之间出现的合同争议、技术争议和重大质量安全争议进行第三方评审和仲裁,切实提高项目技术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十八条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统一指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按一般、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进行处理。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三个自然日内报告商务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事故处理,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决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在九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造成项目质量事故或形成项目质量隐患,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六)越权批准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建设偏离中方和受援方商定的立项内容的;
(七)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擅自变更相关人员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项目实施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
第一百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在参与项目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向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一百零一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机关和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对优惠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成套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术语解释
附表1:风险准备金系数取值参考表
附表2: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附件: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术语解释
一、第四章
方案设计:是指在中、外双方确认的建设边界范围内系统性地确定项目整体布局、平面组合、空间形体、功能布置、建筑材料、主体结构等初步设计规划和内容,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按投资匹配原则相应编制投资估算。
专业考察: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汇集项目建设的经济、技术资料,详细了解受援国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常规做法;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并在技术层面与受援方明确建设场址和建设边界、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双方分工、工作进度安排等设计事宜;协助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具体商定方案设计。
深化设计:是指确定项目的详细建设规划,确定平面和立面设计,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形状尺寸、材质要求、装饰装修效果,确定各配套系统及机电安装工程的系统布置、功能选型、安装要求,详细编制可供主要设备、材料具体选型、定型的技术规范书,明示施工阶段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因素,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按投资匹配原则相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投资概算。
施工详图设计:是指在充分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和施工技术措施的基础上明确深化设计各部分的详细施工做法。
维护使用指导手册:是指包含建成项目日常维护使用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限、维护保养要求、正常使用操作指南、异常情况处理、主要设备材料的厂商信息及维修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项目维护使用说明。
长效技术支持:是指在项目建成后,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操作和管理人员培训、长期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和运营管理支持性服务工作,保证项目的持续有效运行。
项目的设计指导原则是指:
(一)规范适用设计原则。坚持将中国工程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与受援国当地实际相结合,对于中国规范和标准中明显脱离受援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超前技术内容以及其他涉及舒适性及经济性的内容,不强制推行;对于与受援国当地市政配套、与当地自然条件相适应或涉及当地建设法规、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强制性要求的内容,优先选用当地通用规范或习惯做法。
(二)整体规划设计原则。切实树立整体规划的设计指导思想,以受援国现有的基础设施能力和配套条件为主要依据,确保使用功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技术先进适用,在整体上满足“交钥匙”和示范性要求。
(三)功能优先设计原则。将人性化功能设计放在优先位置,强化“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在保障内在功能设计的前提下兼顾装饰装修等外在表现效果,以提升项目设计的整体档次和水平。
(四)投资匹配设计原则。保证设计内容与投资安排相匹配,适当超前设定建设标准和提高投资规模,树立在受援国当地的援助示范形象。
(五)技术创新设计原则。充分鼓励设计创新,按照“可靠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积极引入能够体现工程建设发展水平的新技术和新材料。
(六)绿色环保设计原则。强调绿色环保设计,对于可能给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全面引入环境评价和受援国自主环境评估;对于产生重大污染物的项目,妥善制订环保技术处理方案,实现无害排放;对于在人文和社会环境特色鲜明地区的项目,充分尊重当地人文环境风格和风俗习惯,实现与环境的和谐融合。
(七)便利维护设计原则。技术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受援方长期承担维护保养和定期大修的可行性、便利性要求,保障大型技术设备在受援方当地的基本售后服务条件。
(八)持续发展设计原则。把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纳入设计考虑范围,从设计方案、工艺技术措施、设备材料选型、投资控制等各个方面考虑项目全周期的维护管理和成本,为项目建成后实现可持续运行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第九章
政治外交风险:是指政治外交变动或政策性调整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国与国战争和涉核战争;中国与受援国外交关系变化;受援国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动或政策调整等。
业主责任风险:是指由于商务部的责任或经商务部同意承担的受援方责任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商务部与受援方商定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中外双方职责分工等立项内容;商务部主动要求变动项目合同条件;商务部在项目管理中的违约责任及商务部同意承担受援方的违约责任等。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援国国内战乱、罢工、暴乱、民众骚乱等突发情况。
设计变更风险:是指因勘察设计或勘察设计管理失误、缺陷、错漏等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经营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动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投标报价以外发生的物价和汇率波动、工程量差异以及施工现场零星变更等经营性意外。
三、第十章
技术资料:是指项目准备、勘察设计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技术文件和反映项目准备和实施情况的有关载体的总称。
勘察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含投资预估算)及其审批文件、专业考察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和投资估算、工程勘察文件、深化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以及分阶段设计自检或对内、对外审查批准文件等。
施工建设文件:主要包括项目采购约定文件、施工详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保证计划和专项技术方案,现场人员管理文件和劳动合同,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和机具的采购、运输、检验、签认资料,施工过程的检测、试验、检查、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现场财务资料,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等。
竣工文件:主要包括竣工图、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和无缺陷质量保证书等。
检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中期检查申请及其附交资料、中期检查报告,竣工验收申请及其附交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对外技术验收纪要等。
项目管理文件: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开工和停复工审批文件,入场分包单位核验记录,主要设备材料国内验货记录,入场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和机具核验记录,施工过程检查验收记录,项目管理日志,技术洽商文件,管理通知和指令,项目管理例会纪要或记录,受援方工地代表签认的施工凭据、通知、会议纪要等对外协调磋商文件,现场财务资料,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等。
四、第十三章
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死亡2人(含)以下,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财产损失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
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死亡30人(含)以上,或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
附表1:
风险准备金系数取值参考表
投资预估算(人民币)
|
风险准备金系数(%)
|
主要系数
|
调整系数
|
预估算≤1亿元
|
11
|
0-4
|
1亿元<预估算≤3亿元
|
9
|
3亿元<预估算≤5亿元
|
7
|
5亿元<预估算
|
5
|
1.在计算投资限额时,风险准备金整体按投资(预)估算的5%-15%把握。
2.根据项目本身的抗风险能力,确定项目的风险准备金主要系数。项目投资越大,抗风险能力越强,所需风险准备金越少,反之亦然。
3.根据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项目技术复杂程度、项目招标深度等确定风险准备金调整系数。
(1)项目所在地风险高,可能对实施造成影响的,调整系数取值增加1%,反之不增加;
(2)中外分工可能会调整的,调整系数取值增加1%,反之不增加;
(3)因项目技术复杂,招标深度等原因,可能造成项目重大变化的,调整系数增加2%,反之不增加。
4.受援方自建项目的风险准备金,以派遣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所需费用为基数计算。
附表2:
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
费用名称
|
技术内容
|
主要取费方式
|
参考标准
|
一、勘察设计费
|
专业考察费
|
赴受援国进行专业技术考察所需的出国团组费及筹组所需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标准或援外人员待遇标准(三个月以上)据实计取。
|
工程勘察费
|
工程地质勘察、测绘的费用,包括勘察费、勘察机具使用费、出国团组费和其他专题研究费用。
|
根据援外成套项目勘察取费标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标准或援外人员待遇标准(三个月以上)及实际工作量计取。
|
设计费
|
包括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服务,提供智力成果以及对外设计审查服务等费用。
|
根据援外成套项目设计取费标准及承担具体设计任务内容计取,设计对外审查费用据实计取。
|
二、项目管理费
|
现场办公费
|
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独立办公费
|
根据市场询价据实计取。
|
现场人员费
|
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
根据援外人员待遇标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标准及市场询价计取。
|
施工监理费
|
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监督控制所需费用
|
根据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计取。
|
协调管理费
|
援外成套项目实施全过程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管理所需费用
|
建筑安装工程费价格乘以管理费率。
|
三、前期工程费
|
场地准备费
|
场地平整、土石方平衡等所发生费用
|
按定额法计取。无法采用定额法的,根据实物工程量计取。
|
市政配套工程费
|
为施工而引入现场的给水、排水、供电、通讯、临时道路工程所发生费用。
|
其他前期费
|
施工场地征地、建筑物拆迁、构筑物或障碍物拆除以及地下管线迁移所发生费用。
|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
施工详图设计费
|
在深化设计基础上进行施工详图设计和装饰装修二次深化设计所需费用。
|
根据援外成套项目设计取费标准计取。
|
工
程
直
接
费
|
人工费
|
包括中国人工费和当地人工费,工程总承包企业管理人员费用除外。
|
按定额法计取,综合人工单价根据援外人员待遇标准、当地人工市场价格以及工效比和用工比综合计算(注1)。
|
设备费
|
采购、运输、仓储、保管、安装设备所需费用。
|
按定额法计取,不能按定额计取的,根据实物工程量计取;设备材料价格以市场询价据实计取。
|
材料费
|
采购、运输、仓储、保管工程建设使用材料所需费用,包括输运损耗。
|
施工机械费
|
施工机械和小型机具使用费和租赁费。
|
按定额法计取,施工机械工地价格和租赁费以市场询价据实计取;无法采用定额法的,根据项目类型按前期工程费、直接费一定比例计取。
|
施工措施费
|
其它措施费
|
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二次搬运、施工降排水费用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用于工程的措施性费用。
|
根据工程现场(自然)条件、运输条件、需采取的特殊施工方案等,据实计取。
|
临时设施费
|
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
根据实物工程量按定额法计取;无法采用定额法的,按工程直接费一定比例计取。
|
按比例计取费率不超过2.5%。
|
间
接
费
|
管理费
|
工程总承包企业管理人员费用,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工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培训费、人员医疗及意外保险费、学习文娱费、外事活动费、安全保卫费、办理履约担保函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
前期工程费、工程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的一定比例。
|
一般为6-8%。
|
计划利润
|
施工企业的预期利润。
|
一般不超过的5%。
|
预
备
费
|
不可预见费
|
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
前期工程费、工程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的一定比例。
|
一般不超过5%。
|
风险预涨费
|
因设备和材料价差、汇率变化、零星工程费用、工程报价错漏项、招标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差异以及施工现场的零星变更等造成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成本增加。
|
一般不超过8%。
|
五、工程独立费
|
检测试验费
|
自备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费和委托检测试验费。
|
据实计取。
|
生产技术资料费
|
工业性项目投产所需的技术资料费用,包括产品设计费和生产工艺技术资料费。
|
根据相关行业取费标准
|
工程保险费
|
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
|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价格乘以保险费率。
|
防恐措施费
|
在恐怖主义重点防范国家,加强防恐措施的费用。
|
根据商务部关于援外人员防范恐怖主义威胁的指导性意见据实计取。
|
试生产费
|
按协议规定进行试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原辅料、半成品、配件和水电燃料、管理和人员培训等 。
|
按试生产期3-6个月据实计取。
|
工艺装饰费
|
需单独委托专业艺术机构进行艺术美化的工艺装饰所需费用。
|
根据市场价格据实计取。
|
咨询费用
|
包括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费用等经济技术咨询费用
|
根据咨询费用取费标准计取
|
技术服务费
|
项目建成后,由中方提供长效技术支持所需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备件材料、办公、住宿、交通、通信、水电燃料等费用。
|
根据技术服务方案据实计取。
|
其他独立费用
|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中外双方分工及相关政策,中方承担的其他独立费用。
|
结合相关费用标准和市场询价计取费。
|
注1:综合人工单价=(中国工人工日单价+当地工人工日单价×中、外用工比×中、外工效比)÷(1+中、外用工比)
(1)中国工人工日单价以现行援外人员待遇标准规定的国外平均月收入(按固定汇率1美元=8元人民币)为基准。可根据国别情况和项目类别进行一定比例上浮,最高上浮比例不超过20%。
(2)在充分考虑受援国工人的工作效率和项目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中、外工效比和用工比。
工效比的控制幅度为1:1.5~1:2.0。中、外用工比按照综合用工比的原则确定。
中外综合用工比=Σ[推荐用工比╳(工种定额工日/总工日)]
根据项目类型、地区差异和工种差异,推荐使用下列用工比指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范围内浮动。
工种/地区
|
非洲(含西亚)
|
亚洲
|
美大
|
土建/土建设备
|
1:8
|
1:6
|
1:4
|
装饰装修
|
1:2
|
1:2
|
1:1.5
|
专业/工艺设备
|
1:1.5
|
1:1.5
|
1:1
|
注2:本表主要供立项和勘察设计阶段编制投资预估算、投资估算和(修正)概算时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