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外交部令第1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卫生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2013/02/01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2012年12月25日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