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011年7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哥斯达黎加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哥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哥斯达黎加之间的《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哥斯达黎加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哥斯达黎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哥斯达黎加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哥斯达黎加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特定加工工序等要求的。
《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哥斯达黎加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从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哥斯达黎加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哥斯达黎加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耕种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哥斯达黎加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矿物质,以及不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内的其他天然资源;
(六)在哥斯达黎加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哥斯达黎加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哥斯达黎加的领海或者专属经济区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
(八)在哥斯达黎加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
(九)在哥斯达黎加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十)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哥斯达黎加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十一)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所列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税则号列与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不同,从非原产材料到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改变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该进口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货物。
第六条 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使用非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货物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
区域价值成分=─────────────×100%
货物价格
其中,“货物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基础上经过调整的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非原产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哥斯达黎加境内获得的,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
第七条 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使用非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制造、加工工序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相应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货物。
第八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哥斯达黎加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境内。
第九条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上述非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货物。
第十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
(二)货物的拆解和简单组装;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
第十一条 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哥斯达黎加,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视为原产于哥斯达黎加。
第十二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三条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油、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在整个财政年度内连续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哥斯达黎加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哥斯达黎加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四)处于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1)。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哥斯达黎加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境内临时储存的,还应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哥斯达黎加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原产地申报为哥斯达黎加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哥斯达黎加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2)。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哥斯达黎加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取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哥斯达黎加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经海关批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 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中哥自贸协定》的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哥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哥斯达黎加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哥斯达黎加未将授权机构名称、原产地证书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四)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或者原产地证书所使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五)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证明文件所列信息不符的;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七)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中哥自贸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哥斯达黎加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就进口货物原产资格提供的补充信息的;
(八)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中哥自贸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收到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的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九)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
(三)含有包括哥斯达黎加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内容的安全特征;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五)仅有一份正本,并且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六)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产地证书可以自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补发:
(一)由于不可抗力没有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
(二)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技术原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时未被接受的。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下,补发证书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下,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注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相关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哥斯达黎加,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书面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书面要求哥斯达黎加境内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四)与哥斯达黎加海关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货物,或者存在瞒骗嫌疑的,海关在原产地证书核实完毕前不得放行货物。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海关申请《中哥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三十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材料”,是指在生产另一货物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包括任何组分、成分、组件、原材料、零件或者部件;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在中国或者哥斯达黎加境内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的公认的一致意见或者实质性权威支持。公认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以及程序;
“可互换材料或者货物”,是指为其性质实质相同、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原产地证书
2.原产资格申明
附件1:原产地证书
┌───────────────────────┬──────────────────────────────┐
│1.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证书编号: │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
│2.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在已知情况下: │ 原产地证书 │
│ │ │
│ │ 签发国 ____________ │
│ │ │
│ │ (填制方法详见背页说明) │
├───────────────────────┼──────────────────────────────┤
│3.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仅供官方使用: │
│ │ │
│ │ │
├───────────────────────┼──────────────────────────────┤
│4.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5.备注: │
│ │ │
│离港日期: │ │
│ │ │
│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编号: │ │
│ │ │
│装货口岸: │ │
│ │ │
│到货口岸: │ │
├─────┬───────┬─────────┼──────┬───────┬────────┬──────┤
│6.项目号 │ │8.包装数量及种类;│9.HS编码(6 │ │11.毛重或其它计 │12.发票号 │
│(最多20 │7.唛头及包装号│商品描述 │位数编码) │10.原产地标准 │量单位(如数量、│码、开发票日│
│项) │ │ │ │ │升、立方米等) │期及发票价格│
├─────┴───────┴─────────┴─┬────┴───────┴────────┴──────┤
│13.出口商申明 │14.证明 │
│下列签字人证明上述资料及声明正确无误,所有货物产自│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上述信息正确无误,且所述货物符合│
│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要求。 │
│ ───────────── │ │
│ (国家) │─────────────────────── │
│ │ │
│且符合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该货物出口│地点、日期1、签名及授权机构印章 │
│至 │ │
│ ───────────── │ │
│ (进口国) │电话: 传真: │
│ │ │
│─────────────────── │ │
│地点、日期及授权人签名 │地址: │
│ ──────────────│ │
└─────────────────────────┴────────────────────────────┘
1 依照《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背页说明
第1栏:详细填写中国或哥斯达黎加的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第2栏: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
第3栏:详细填写中国或哥斯达黎加的进口商(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第4栏:应据所知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5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货物原产国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6栏:填写项目号,项目号不得超过20项。
第7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第8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9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10栏:若第8栏中的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申明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在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和附件3(产品特定规则)中予以明确:
┌───────────────────────────┬───────┐
│ 原产地标准 │ 填入第10栏 │
├───────────────────────────┼───────┤
│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二条(完全获得货物)的相关规定,在缔│ WO │
│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 │
├───────────────────────────┼───────┤
│该货物是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第四章(原产地│ WP │
│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 │
├───────────────────────────┼───────┤
│该货物是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符合第四章(原产地规│ │
│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 PSR │
│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 │
└───────────────────────────┴───────┘
第11栏:对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应填写毛重(用“千克”衡量)或用其他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2栏:应填写第8栏中货物所对应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第13栏: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应包括货物的生产国和进口国,以及授权签字人的签名。
第14栏: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并应注明授权机构的电话、传真和地址。
Certificate of Origin
┌────────────────────────┬──────────────────────────┐
│1.Exporter's name,address,country: │Certificate No.: │
│ │ CERTIFICATE OF ORIGIN │
│ ────────────────────── │ Form for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
│ │ │
├────────────────────────┤ ──────────────────────── │
│2.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if known: │ │
│ │ Issued in │
│ ────────────────────── │ ──────────────────── │
│ │ (see Overleaf Instruction) │
├────────────────────────┼──────────────────────────┤
│3.Importer's name,address,country: │For Offcial Use Only: │
│ │ │
│ ────────────────────── │ │
│ │ │
├────────────────────────┼──────────────────────────┤
│4.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as far as known) │5.Remarks: │
│ │ │
│Departure Date: │ │
│ │ │
│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 │ │
│ │ │
│Port of loading: │ │
│ │ │
│Port of discharge: │ │
├────┬───────┬───────────┴┬─────┬─────┬───────┬─────┤
│6.Item │7.Marks and │8.Number and kind of │9.HS code │10.Origin │11.Gross │12.Number,│
│number │Numbers on │packages; │(6digit │criterion │weight or │date of │
│(Max20)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code) │ │other │invoice │
│ │ │ │ │ │ quantity │and Invoic│
│ │ │ │ │ │(e.g.Quantity │ed value │
│ │ │ │ │ │Unit,liters, │ │
│ │ │ │ │ │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14.Certification │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On the basis of the carried out control, it is hereby │
│above stated information is correct,and that│certified that the information herein is correct and │
│all the goods are produced in │that the described goods comply with the origin │
│ │requirements of the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
│ │Agreement. │
│ (Country) │ │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 │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Free Trade │ │
│Agreement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 │
│ │ │
│ │ │
│ (Importing country) │ │
│ │Placeanddate,signatureand stamp of the Authorized Body │
│ │ │
│Place,dateandsignatureofauthorizedperson │Tel: Fax: │
│ │ │
│──────────────────── │Address: │
│ │ │
└──────────────────────┴────────────────────────────┘
2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under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shall be valid for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f issuan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Overleaf Instruction
Box1: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address of the exporter in China or Costa Rica.
Box2: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of the producer.If more than one producer's good is included in the certificate,list the additional producers,including name,address(including country).If the exporter or the producer wish the information to be confidential,it is acceptable to state"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If the producer and the exporter are the same,please complete the box with "SAME".If the producer is unknown,it is acceptable to state "UNKNOWN".
Box3: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address of the importer in China or Costa Rica.
Box4:Complete the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nd specify the departure date,transport vehicle No,port of loading and discharge,as far as known.
Box5:Customer's Order Number,Letter of Credit Number,among others,may be included if required.If the invoice is issued by a non-Party operator,the name,address of the producer in the originating Party shall be stated herein.
Box6:State the item number,and item number should not exceed 20.
Box7:State the shipping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as applicable.
Box8: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shall be specified.Provide a full description of each good.The description should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he products to be identified by the Customs Officers examining them and relate it to the invoice description and to the HS description of the good.If goods are not packed,state "in bulk".Whe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is finished,add "***" (three stars) or " \ " (finishing slash).
Box9: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identify the HS tariff classification to 6 digit code.
Box10: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state which criterion is applicable,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instructions.The rules of origin are contained in Chapter 4(Rules of Origin and Relate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and Annex 3 (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
┌─────────────────────────────┬────────┐
│ Origin Criterion │Insert in Box 10│
├─────────────────────────────┼────────┤
│The good is "wholly obtained"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 WO │
│both Parties,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22 (Wholly Obtained │ │
│Goods). │ │
├─────────────────────────────┼────────┤
│The good is produced entirely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 │
│both Parties,exclusively from materials whose origin │ WP │
│conforms to the provisions of Chapter 4(Rules of Origin │ │
│and Relate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 │
├─────────────────────────────┼────────┤
│The good is produced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both │ │
│Parties,using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thatcomply with │ │
│the Product Specific Rules and other applicable provisions│ PSR │
│of Chapter 4(Rules of Origin and Related Operational │ │
│Procedures). │ │
└─────────────────────────────┴────────┘
Box11:State gross weight in kilos or other units of measurement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Other units of measurement e.g.volume or number of items which would indicate exact quantities may be used when customary.
Box12:Register the invoice number,date of invoice and the invoiced value,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
Box13:The box must be completed,signed and dated by the exporter.Insert the place(including the country where the goods are produced and imported),date and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Box14:The box must be completed,signed,dated and stamped by the authorized person of the authorized body.The telephone number,fax and address of the authorized body should be given.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本人___________(姓名及职务)为进口货物收货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人(不适用的部分请划去),兹申明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报关单所列第______项货物原产自哥斯达黎加,且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地规则的要求。
本人申请对上述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本人承诺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在海关批准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补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签名: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