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4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署/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2013/01/01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2012年12月12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印刷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