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2021/01/15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21修正)(2021.1.15)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基金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应将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将其递交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八条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应对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合同契约等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该类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该类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全文仅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另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个董事应在年报中签字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年报中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经×年×月××会议批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明确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七条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采用图、列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应披露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九条公司应简要介绍管理基金的情况,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数,管理基金的种类,并按类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称、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银行的名称、托管费率、代销渠道和概况等。
  各类基金的列示顺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后排列。  

第二十条如果公司有直销机构,则公司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披露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节 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期末数、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上期数、本期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二十六条公司计算各项比率时,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项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公司因会计政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同公司进行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关联方包括:
  (一)实质上有能力控制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或对公司或基金运作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如公司的控股股东、基金的托管人等;
  (二)公司管理的基金实质上有能力控制或对其运作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如被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等。

 第四节 实收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逐项报告本期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化原因。公司应详细披露实收资本在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原因引起实收资本总数及结构变动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九条股东变化情况。如果报告期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应披露新旧股东名称、变化日期、变化原因等。  

第三十条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股东的名称、出资金额及百分比、年度内持有股份变动的情况、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要工作经历、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应披露报告期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离任日期、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有否基金从业资格、简要工作经历和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任期起始日期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三十四条应披露公司现有基金经理人数,列表或采用其他合适的方式披露基金经理的姓名、管理基金的名称、作为该只基金基金经理的起始日期及任期、主要学历、经历及基金管理经验。如果报告期内基金经理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原因。

 第六节 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董事会召开次数、概要介绍董事出席情况、汇总报告期董事会会议主要提案和决议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并就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在基金发起、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及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方面采取的措施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基金发起成立情况,按基金种类(如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等)披露报告期内发起基金的名称、发起成立基本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基金销售情况,按基金种类披露报告期内基金销售情况,主要包括销售基金的名称、销售金额、销售份额、销售佣金、报告期销售费用总额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按基金种类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只基金管理概况如投资运作、收益情况等。此外公司还应披露各只基金管理费计提金额及公司对管理费收入确认金额。  

第四十条对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分类别(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专项)披露报告期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产规模、资产收益情况、公司来源于此项业务的收入及承担的相应风险。  

第四十一条应对报告期开展的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方式,规模和收入来源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应按固有资金投资种类(如央行票据、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固有资金投资规模、固有资金投资中各种证券的比例、报告期收益情况等。如果固有资金投资发生较大亏损,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开展的新业务,开设或关闭的直销机构、新设或取消的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关闭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营业费用前五大主要费用项目以及与上期比较变化较大(增减率在50%以上)的项目进行分析,并说明比较上一报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对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状况进行分析,包括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以及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主要影响因素。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详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报告期的具体表现情况。
  公司还应简要分析风险准备金(包括一般风险准备和专项风险准备)当期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详细分析行业内竞争格局概况及公司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接受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评审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自我评价或内控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五十条应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拟改进的方面和相关措施等。公司应说明是否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督察长制度,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规定人数。
  公司应描述治理结构中各职能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和议事程序等。
  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责任、程序、及会议情况。  

第五十一条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报告期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报告期发生的金额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应披露被清算基金的名称、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摘要披露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清算费用、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金额、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的余额(如有)、余额的分配等。  

第五十五条应披露在前述章节中尚未涉及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包括公司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政、税务、外汇和审计等部门做出重大处罚的记录等。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报酬应分为审计、税收咨询、管理咨询、系统咨询等项详细披露。
  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于年度报告中严格区分经审计和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并声明对所含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正确性负责。对于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公司应在年报中明确所聘会计师所负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财务支出和投融资行为;
  (四)涉及金额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等。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六十一条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财政部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当年及上年的利润表、当年现金流量表、当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十三条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六十四条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五条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并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做出说明。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十六条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报告使用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第七十条公司应简要介绍管理基金的情况,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数,管理基金的种类,并按类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称、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银行的名称等。
  各类型基金的列示顺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后排列。

第七十一条如果公司有直销机构,则公司应披露直销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披露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第三节 主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期末数、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上期数、本期数和增减百分比: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费用率。

第七十七条公司计算各项比率时,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项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概要披露实收资本在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  

第八十条股东变化情况。如果报告期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应披露新旧股东名称、变化日期、变化原因等。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第五节 管理层报告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概要分析其各项业务(如基金募集、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受托资产管理等)的开展情况。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分公司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以及负债状况进行分析,并做概要披露。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对其与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八十六条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七条应概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按照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及上一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募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按时报相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要求参照本准则第八条、第十条等相关条文。  

第八十九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