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3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法律/法律
【实施日期】:1996/10/01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枪支的运输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