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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00/01/01

西周法制

一、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

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立尊卑贵贱的等级。以天子为核心,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

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与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三方面的原则和制度:

1.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即使一种家庭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二、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天”是天下人的保护者,为天下人所共有。因此,“天命”不会专归于某一族或某一人,而是会发生变化,而是会发生变化、转移的,所谓“天命靡常”或“惟命不于常”。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王权不仅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敬天保民”成为周人执政的理念。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训,体察民心向背。

西周统治者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已将夏、商时期单纯的“敬天”发展成“敬天保民”的思想,并对自己提出了“德”的要求,进一步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

(二“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明德慎罚”这种注重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思想,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制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礼治思想西周的“礼治”思想相当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原则:“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三、西周的法律形式

(一)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刑法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2)不罚无罪,不杀无辜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5)宽严适中,罚当其罪

2.刑事法律特点

1)“周公制礼”

2)《吕刑》:第一,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将刑罚由重及轻分为五刑、五罚、五过三类。第二,提出审判官谨慎用刑的原则。审判过程中,要区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不能过分依赖供词,务使刑罚适中。第三,提出疑罪从赎的主张。

3)《九刑》  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解释,是指“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二)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

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傅别”是在以契券的正面、反面都书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2.婚姻

1)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庄重的仪式

3)礼仪要求:婚姻六礼

纳彩,男方家长请媒人向女方家长提亲。

问名,请媒人问清楚女方的姓名,以防同姓为婚。

纳吉,男方家将女方姓名及相关情况在祖庙中告知祖先,并占卜问吉凶。

纳征,男家向女家送达聘礼。

请期,男家占卜决定婚期并告知女家。

亲迎,新郎奉父之命到女家迎娶新娘,同至男家举行婚礼。

4)婚姻的禁止:同姓不婚;居父母丧不婚

(5)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对后世的影响极其深远。

七出:无子,即妻子未能生子;淫佚,即妻子生活作风淫乱;不顺父母,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妒,指妻子好忌妒;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口多言,即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窃盗,即偷东西。

三不去:“有所取而无所归”,妻子无娘家可归;“与更三年丧”,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

3.继承

西周继承制度的标的是继承的实质包括宗祧继承、爵封继承、财产继承三个方面;继承的顺位也就是继承的形式是嫡长继承,这是西周继承制度相对夏商最大的变化。

宗祧继承的标的是宗族内血食祭祀的主祭权,一个宗族只有一个主祭人,称为大宗,也称宗子,其余均为小宗。大宗掌握着所有小宗的生杀大权,同时又是爵封与财产的唯一继承者。大宗的继承顺位为嫡长子、嫡长孙、其余按长幼排列的嫡子与嫡孙、按长幼排列的庶子与庶孙。大宗无子,则由小宗过继与大宗,称为立后。

爵封继承指爵位与封地的继承,西周的爵位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 各封以方五十里至方一百里的土地,即二百五十至一千平方里。在分封制下,除非因罪被削夺爵封,或天子下令更改,一般均可由嫡长子继承。

宗族财产也由大宗继承,宗族内家庭虽分居,但主要财产共有,由大宗支配。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司寇,长官也称司寇,设大司寇与小司寇。大司寇为六卿之一,主管刑事政策。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主管具体的案件诉讼。

司寇之下,主要有士师(司士)、司誓、司约、司刺、掌囚、掌戮等司法官吏。

 

(二)诉讼制度

西周诉讼制度处于古代诉讼制度的早期发展状态,没有严格的公诉与自诉之 分;除谋反叛乱罪外, 一般无论民、刑事案件,都是当事人亲自告诉,诉讼程序 即开始启动。

民事案件(民讼)须双方当事人都到场才能受理,同时民事案件须告诉方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

刑事案件(民狱)须双方提供书面诉状或答辩状才能受理刑事诉讼须告诉方缴纳钧金 (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

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下,西周诉讼中禁止臣下告君主(诸侯)、下级告上级、儿 子告父亲的逆政、逆伦行为。

 

(三)审判制度

1.盟誓

在案件审理之前,诉讼双方均须对神赌咒发誓,保 证口供的真实性,所谓“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2.五听

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辞听”(言辞是否矛盾)、“色听”(脸色是否异常)、“气听”(呼 吸是否急促)、“耳听”(注意力是否集中)、“目听”(眼神是否游移),从以上五 个方面判断供述人是否说谎。

3.三刺

“三刺”即规定在重大案件判决死刑之前,司法官须向  三类人群充分征询意见,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再根据  官、吏、民三类人群的意见最终决定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