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变革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变革,一方面是对原奴隶制法律的改造,另一方面是对封建制法制的促成,两者交织在一起。这种法律变革贯穿于春秋战国的两大时期,而且有个渐进过程。在春秋时期,变法已是一种常态。
楚、晋国等率先进行法律变革,颁布新法。楚国是春秋时期较早颁行新法的诸侯国。它先后两次颁行新法:一次是公元前689年至公元前677年间,楚文王制定“仆区之法”,惩治那些隐匿逃亡人员和窝藏盗窃物品的非法行为;另一次是公元前613年至公元前591年间,楚庄王制定“茆门之法”,规定了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紧随楚国之后,晋国三次制定新法,实施法律变革。第一次是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了“被庐之法”,用以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第二次是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命赵宣子制定“常法”。它的调整范围比较广泛,覆盖了不同法律关系。第三次是公元前554年至公元前542年,执政的范宣子修订“常法”,颁布新刑书。
二、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礼乐崩坏
春秋时期,随着铁制生产工具的使用,劳动生产力迅速提高,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成为可能。这对西周时的大规模耕作形式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奴隶制生产关系也慢慢发生着变化。奴隶主阶级开始没落,新兴地主阶级则逐渐强大。西周时期建立的王室独尊、诸侯并列的天子诸侯卿大夫等组成的等级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原来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化为从诸侯、卿大夫出。同时,各诸侯国相继建成割据一方的独立王国,彼此之间还爆发了争当霸主的战争。西周时建立的社会秩序不复存在,“礼崩乐坏”已是大势所趋。
(二)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1.郑国
(1)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2)邓析作竹刑: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2.晋国
(1)范宣子制定刑书: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据《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
(4)把法律公布的形式:赵鞍、荀寅铸刑鼎。这是晋国正式开始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郑国子产作刑书的时候,受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反对,叔向认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然,弗可为矣。”先王治理国家的时候是不公布成文法的,是为了避免人们因为看到了成文法而具有侥幸之心,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如果有了明确的法律,那么人们都会依照法律来行动,而对于统治阶级而言则丧失了威信。而子产认为,其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救世”,他的改革适应了历史的发展,给郑国带来了新气象。
晋国铸刑鼎遭到了孔丘的反对。他认为:“晋其亡乎!失其所度。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成文法一旦公布,人人都一样要遵守,违反后都一样要受到处罚,贵贱差异和等级特权不复存在,这就不像一个国家了。
三、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变革
赵国,公仲连在公元前403年实行法律改革,选用贤能任官,还颁行了《国律》。它
齐国起用邹忌为相,进行法律变革,他推出“谨修法律而督奸吏”等措施,加强吏治。
楚国,公楚悼王继位后,起用吴起进行法律变革。针对落后的世卿世禄制度,吴起采用限时收回爵禄的办法,规定的时间为三代,即“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同时,还把有些旧贵族迁到人口稀少之处,变相收回他们原来的土地等。这些规定都有力地打击了奴隶主贵族。
在当时的诸侯国法律变革中,魏国和秦国的变革力度最大,效果也最为明显。在此基础上还诞生了李悝的《法经》和商鞅变法。
(二)《法经》
李悝在梳理、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的基础上,制定《法经》。《法经》是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法经》的内容,主要涉及刑事法律,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前四篇,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荀子·修身》解释“盗”和“贼”两种犯罪:“窃货曰盗”,“害良曰贼”。《盗法》是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贼法》是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为了打击这两种犯罪,就必须把犯罪嫌疑人纠劾、抓捕,所以就有了《囚法》和《捕法》。“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囚法》是纠劾、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捕法》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是第五篇《杂法》,是涉及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的法律规定。这些犯罪主要有六种。《晋书·刑法志》对此作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其中的“轻狡”是指盗兵符、玺,或私议国家法令政治狡诡等的犯罪;“越城”是指非法翻越城池,偷渡关津、要塞等的犯罪;“博戏”是指赌博、欺诈等的犯罪;“借假不廉”是指贪污、贿赂等的犯罪;“淫侈”是指生活奢侈淫靡等的犯罪;“逾制”是指违法享用特权等僭越的犯罪。《杂法》对打击这六种犯罪都作出了规定。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专门对定罪量刑原则作出的规定,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其中包括对量刑中的加、减刑规定。“以《具律》具其加减。”
(三)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商鞅入秦应聘时,携带《法经》。变法就包括以《法经》为基础制定秦律。商鞅主持制定的秦律成为秦国的主要法典,其内容比较系统、完整,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并且保持相对稳定。同时,秦律的内容比《法经》更为丰富,也更符合秦国的实际情况。
2.鼓励农战,增强国力
为了增强国力,商鞅主持制定一些鼓励农战的法律,包括《分户令》和《军爵令》等。《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一规定的实质在于扩大农业生产单位,鼓励更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为国家增加赋税收入。《军爵令》规定:“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这一规定把军功和官爵官职联系在一起,立下军功越多,官爵就多,官职也越高。以此鼓励官兵奋勇杀敌,增强军队的战斗力。
3.轻罪重罚,增加法律的威慑力
商鞅提出轻罪重罚的理论,明确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即通过轻罪重罚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以此来达到制止犯罪的目的。首先,对轻罪用重刑。商鞅对犯轻罪者不用轻刑而用重刑,以此来增强用刑力度,《汉书·五行志》记载的“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就是一个例证。其次,增设酷刑,通过增设酷刑来
提高刑罚的严厉性。腰斩、车裂、枭首、凿颠等酷刑都在那时被使用。再次,实行连坐。连坐是惩治那些与犯罪人有一定身份上的联系,但本人没有犯罪的人员,是用刑加重的表现。商鞅把连坐分为家庭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和军队连坐,织密了连坐网。最后,坚持不赦不宥,杜绝可以赦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做法,保持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