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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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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00/01/01

秦朝法制

一、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以法为本”,“皆有法式”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行刑重轻”,“专任刑罚”

 

(二)法律形式

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是秦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主要的秦律有《秦律十八种》、《效律》及《秦律杂抄》等。

2)令: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国家名义、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与律一样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效力高于律。“命”为“制”,“令”为“诏”。

3)式:有细则、准则、标准、范例之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管理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化。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是法律解释的开端,律学起源的标志。

5)法律文告: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6)程: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二、秦朝的刑事法制

(一)定罪量刑原则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3.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5.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6.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7.实行连坐。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二)刑罚

1.死刑

死刑执行方法,种类颇多。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包括:戮刑,先刑辱,后斩首;磔刑,车裂,或称肢解;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枭首,杀后悬首于木杆上示众;腰斩,从腰部斩杀;族刑,诛灭亲族,多为夷三族;具五刑,先施肉刑,后处死。

2.肉刑

肉刑有四种:黥(墨),在额中央及两侧扎刺涂以墨迹;劓,割鼻;斩左右趾(期、刖),断左右足;宫,男子割势,女子幽闭。肉刑多与徒刑并用,即刑城旦、刑鬼薪、刑隶臣,具体有黥为城旦春、黥劓为城旦、斩左趾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等。

3.耐刑

耐刑,指剃去鬓须。有时作为独立刑种使用,有时作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如耐为鬼薪、耐为隶臣、耐为司寇、耐为候。

4.徒刑

强制犯罪者劳作。徒刑包括:1)城旦、舂。是强迫犯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犯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3)隶臣、妾。是强制犯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4)司寇、作如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为司寇,女为作如司寇。(5)候。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警戒边疆的徒刑,是秦代最轻的徒刑。

 

(三)罪名

秦律所设置的罪名之中,包括一些严重危害统治秩序、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谋反罪:秦惠文王以“商君欲反”而车裂商鞅,灭其家。秦二世令赵高按治李斯父子“谋反状”,李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

违反制命罪:伪装听从国君命书,实际废置不执行,耐为候;听命书时,不下席站立,赀二甲,废。传递国君命书的,应立即传送,不准稽留,有稽留者以律论之。

强窃盗罪:“共盗”“群盗”多为强盗,以“强攻”为特征;“宵盗”“穴盗”“抉钥”,从特征看,为窃盗。从规定看,盗物主要为盗钱、盗牛、盗马、盗羊、盗猪、盗衣、盗采人桑叶等;特殊物品有盗公祠供品或王室祠祭品。构成盗,从对象看,指盗他人、盗主、盗主之父母(之物);子盗父母、父盗子,皆不构成盗。比照盗罪处理的,有“与盗同法”“坐赃为盗”。此外,“盗”还有“盗徙封”、盗铸钱等取“私下”“偷偷”之义的用法。

杀伤罪:秦律中“贼杀伤”有“贼杀人”“贼伤人”,指故意杀、伤人,与“斗杀人”“斗伤人”相对,贼重、斗轻。法律中严格区分斗伤与贼伤、斗杀与贼杀。此外,“主擅杀、刑、髡其臣妾”“父母擅杀、刑、髡其子”,虽为“非公室告”,但“擅杀子”,黥为城旦春。

逋事、乏徭罪:应当徭役,吏和里典已下令征发,随即逃亡,不去报到,为“逋事”已经参加检阅、共同乘车和吃口粮,或已到服役地点,然后逃亡,皆为“乏徭”

 

三、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秦朝廷尉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长官称廷尉,为九卿之一。其职责,一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二是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其属吏,有廷尉正、廷尉监。

秦朝郡、县司法审判,由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廷尉处理。郡设“决曹掾”,专职司法;县设“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协助县令长处理司法事务。

 

(二)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起

1)告:百姓举报他人犯罪。

2)劾:御史及其他官吏纠举犯罪

2.告诉的限制

1)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才控告主人肆意对自己施加私刑的行为。(不予受理)

2)运用奖惩手段利诱和强迫人们“告奸”。

3)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对诬告,秦律实行反坐原则,同时也对轻罪重告也予以处罚。

3.审判

1)审讯又称“讯狱”,以听取并记录被告口供。口供是当时审判的重要依据,刑讯则是取得口供的手段。

2)读鞫:听取并记录被告供词、证人证词及查询结论后,“鞫”的内容是对这些证供及查询结论进行确认,基本上是重述证供及查询结论;之后标示的“审(属实)”或“皆审(都属实)”字样,则是“读鞫”的结果,即读给被告听闻,得到属实答复后,记录在案。

3)乞鞫:当事人不服称“冤”,可以请求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