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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00/01/0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21-1927):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运动中的革命政权与法制

(1)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和嘉兴南湖红船上召开,向全国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深刻体现了一种伟大的“红船精神”,即“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坚定信念、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立党为公、忠诚为民的奉献精神”的诞生。

2.初创阶段(1927-193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

(1)农村革命根据地

1927年秋收起义后,中国共产党开辟了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湘赣)根据地,以后在全国先后建立了十几个革命根据地,成立了各级工农民主政府。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7日—20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选举六十三位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同年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任命各部人民委员组成人民委员会,任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临时最高法庭主席。1931年12月1日,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布告》第1号,公布以上人员名单,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成立。

3.成熟阶段(1937-1945):抗日民主政权法制

(1)九一八事变

日本军国主义妄图侵占中国的阴谋蓄意已久,终于在1931年于沈阳发动“九一八事变”,很快侵占了我国东北广大地区。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组建了东北抗日联军,在极端艰苦的条件下,在白山黑水之间,坚持战斗长达十四年之久,开辟了世界上为时最早、延续年代最长的东方反法西斯战场,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七七事变

1937年“七七事变”后,全国抗战开始。中国共产党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同国民党当局实行第二次国共合作。

(3)《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史称“五一纲领”)

1937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改组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同时按照国共合作的相关协定,将红军主力部队改编为八路军、新四军,开赴抗日前线,先后开辟了十八个敌后抗日根据地,成立了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制定了为坚持抗日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陕甘宁边区设有边区、县、乡三级政权。在边区政府之下,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督导所属各县行政事宜;在县政府之下设立区公署,负责督导乡政府的工作。此即所谓“三实二虚”的政权组织体制。

抗日战争时期的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是各该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变通形式。1939年1月召开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到1941年,根据几年来的形势变化和实践经验,由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提出、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于1941年5月1日公布(史称“五一纲领”)并于1941年11月召开的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一致通过,成为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会议同时还通过了《各级政府的组织条例》和《参议会会议规程》。

4.发展阶段(1946-1949):解放区民主政府法制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抗战胜利后,1946年4月2日至27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在延安召开,听取了林伯渠主席所作政府工作报告——《边区建设的新阶段》,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及新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法案,改选了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和边区政府委员会委员。

(2)《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根据中央的提议,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和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及参议会驻会参议员举行联席会议,决定开展选举运动,准备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1948年8月7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召开。大会听取了原有两个边区政府的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村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条例》和《村县市人民代表组织条例》;选举产生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推举董必武为主席,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为副主席。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任命了各部、会、院的主管人员。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提出的宪法性文件

1922年7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提出建立民主主义联合战线的宪法性文件,其奋斗目标是:(1)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2)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3)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也就是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第一,确定红色政权的国体——“工农民主专政”,即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联盟的政府。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第二,确定了红色政权的政体——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确定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和目的。第一条规定:“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

第四,确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平等自由权、参政议政权、参军参战权、经济发展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妇女解放与婚姻自由权、民族自治权与信教自由权等。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战争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献。其基本内容是:

1.坚持团结进步抗日救国的总方针。

2.规定抗日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民族统一战线。

3.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政策:第五条规定,“在候选人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

4.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立法原则

 

(四)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该文件分五个部分共二十六条。其中,第一部分为“政权组织”,第二部分为“人民权利”,第三部分为“司法”,第四部分为“经济”,第五部分为“文化”。

2.《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该方针规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是:继续进攻敌人,为解放全华北而奋斗,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以争取人民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分别规定了军事方面、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教育方面,以及新解放区与新解放城市方面的方针政策。

3.《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其要点是:

1)指出国民党全部法律的反动实质,即“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

2)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

3)确定人民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规定;无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4)要求各司法机关要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刑事法律

1.《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

2.《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

该条例首先界定了“土豪劣绅”的范围:“凭借政治、经济、门阀身份以及一切封建势力或其他特殊势力(如凭借团防勾结军匪),在地方有左列行为之土豪劣绅,按本条例惩治之。”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刑事法律

为了巩固革命根据地,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中央苏区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种类规定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即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或全部),因战争形势动荡没有规定无期徒刑。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1.《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规定:阴谋建立傀儡伪政权者,各种侦探、间谍特务,组织领导叛乱者,抢枪投敌者,纵火抢劫者,破坏货币或紊乱金融者等,视情节轻重判处有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本犯全部财产或处以罚金。

2.《修正惩治汉奸条例》《惩治盗匪暂行办法》

 

(四)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律

抗日战争胜利后,大批汉奸、战争罪犯以及伪军伪警等被捕获。为此,山东省政府于1945年8月公布了《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山东省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和《山东军区处理伪军伪警条例》,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国内政治形势的发展和各地区对敌斗争及犯罪情况的变化,其他根据地分别制定了具有各地特色的刑事法规。

 

四、民事法律制度

(一)土地立法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1)立法概况:《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等

(2)主要内容:没收对象、分配方法、所有权归属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

1)立法概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2)主要内容:没收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富农以及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及劳动贫民耕种,并取得土地所有权。

3.抗日战争时期

(1)立法概况:《减租减息条例》

2)主要内容: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4.解放战争时期:

(1)立法概况:1946年《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和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

(2)主要内容:没收地主的土地,按乡村人口平均分配,并承认其土地所有权。

 

(二)婚姻法

1.确立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原则。

2.确定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3.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女子享有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

 

(三)劳动法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1)立法概况:《劳动法案大纲》

2)主要内容:规定八小时工作制、保障最低限度之工资,并提出对女工、童工的保护措施。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

(1)立法概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2)主要内容:一切雇佣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工资不低于劳动部规定的最低工资,女工产假为六至八星期,工资照发。

3.抗日战争时期

1)立法概况:《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2)主要内容:改良工人的生活、加薪减时、在某些生产部门内还须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

4.解放战争时期:

1)立法概况:《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

2)主要内容:规定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实行八至十小时工作制,工资必须保障普通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准。宣布恢复全国总工会,逐步建立各地区各产业工会。

 

、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司法制度

1.湖南省

1)成立省县两级特别法庭

2)实行上诉制,不服县审判委员会判决者,得在五日不变期间内,向原审判委员会申请上诉,由原审判委员会录案详请省审判委员会复判。如逾期不声请上诉者,即照判执行。基本上实行两审终审制,但由省审判委员会审理的一审案件,则为一审终审。

2.湖北省

1)成立省县两级审判委员会

2)实行复审制,第一审判决后,须于五日内附具全案,报由第二审复审。第二审核准后,交县署执行。但认为有疑义时,应提案复审。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制度

在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1934年改为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地方设立省、县、区三级裁判部;在红军中设立初级、高级军事裁判所;检察机关附设在审判机关内,独立行使检察权;在人民委员会下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1.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设立边区高等法院,县设司法处。基本上实行两级终审制。

.在各分区设立边区高等法院分庭、专员兼分庭庭长,县长兼县司法处处长。各分庭代表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各县司法处一审判决要求上诉的民刑案件。

 

(四)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1.马锡五审判方式:

抗日战争时期,陇东专署专员兼分庭庭长马锡五,继承了苏区巡回审判的优

良传统。他经常有计划地下乡,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得释放,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2.人民调解制度

确定了调解工作的三项原则:(1)自愿原则。只能“双方自愿,不许强迫”。

(2)合法原则。调解必须遵守政策法令,照顾民间善良风习。

(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一方不服调解,可直接向司法机关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