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法律/法律
【实施日期】:1992/01/01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五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