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法律/法律解释

【实施日期】:2004/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