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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
中央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
中央法规/法律/法律解释
【实施日期】:
2004/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