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法律/法律解释

【实施日期】:2005/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