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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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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法规/法律/法律

【实施日期】:1949/09/27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