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433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实施日期】:2005/03/12

国务院令第433号--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

国务院令

(第43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于2005年3月12日离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