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法律/法律

【实施日期】:2012/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115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5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