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94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实施日期】:2001/01/01
┌───┬─────┬────────────────────────┐ │应税 │具体范围 │ 注释 │ │车辆 │ │ │ ├───┼─────┼────────────────────────┤ │汽车 │各类汽车 │ │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 │ │ │不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 │ │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 │ │ │量大于50立方厘米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 │ │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 │ │ │量大于50立方厘米,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 │ │ │个车轮的机动车 │ │电车 │无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 │有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 │挂车 │全挂车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 │ │半挂车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 │ │ │驶的车辆 │ │家用 │三轮农用运│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 │运输车│输车 │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 │ │ │机动车 │ │ │四轮农用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 │ │运输车 │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 │ │ │机动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