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实施日期】:2017/10/07
(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