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87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实施日期】:2017/10/07
(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四章 经营
第五章 进口与出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