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76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实施日期】:2017/03/01
(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四章 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