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管辖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民事裁定书(依职权移送管辖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