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X X X X ) XX执X字第 XX- XX号
被罚款人 (写明被罚款人的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X X X (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执行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X) 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X X X罚款X元,限在XXXX年XX月XX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X X 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