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执行业务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供各级法院对妨害执行的人依法决定罚款时使用。 这里要注意区别拘留、罚款的具体情况引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2.在执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中,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况,需要“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的,可参照本样式制作罚款决定书。 3.本决定书的原本附卷,正本送达被罚款人和有关单位。

罚款决定书

X X X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X X X X ) XX执X字第 XX- XX

被罚款人          (写明被罚款人的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X X X     (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执行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X) 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X X X罚款X元,限在XXXXXXXX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X X 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XXXX年XXXX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