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 X X X ) XX执X字第 XX- XX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X X 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X X 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X X X持有X国护照,申请执行人X X 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X X X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 X 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X X X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
[或驳回申请执行人X X X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