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 X X X ) X X执X X - X X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 (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X)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x)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 (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X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