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执行业务文书/执行中止与终结文书样式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申请执行人单方面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制作终结执行裁定,适用法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2.案件终结执行后必须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终结执行裁定书

X X 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 X X X ) X XX X - X X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          (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x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XXXX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