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执行业务文书/执行金钱给付案件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向第三人出具证明书,并将证明书正本存人卷宗。
2.本样式一式两份,拟稿存入执行卷宗,并由签发人、执行员、书记员签字。
履行债务证明书
X X X人民法院
履行债务证明书
(XXXX)
XX执XX号
兹证明,在本院执行的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第三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已向本院(或权利人X X X )履行对X X X到期债务X元。
特此证明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