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 X X X)X X 执 X X 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X X X X年X X 月X X日向被执行人X X 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X X X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写明以物抵债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X X X所有的 (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内容)作价 X 元(写明抵偿价),交付申请执行人X X X抵偿_ (写明具体债务内容)。[ (写明被拍卖动产的名称)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X X X;或 _________(写明被拍卖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名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 X X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X X 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