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 X X
X ) X X 执 XX- XX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 X X执X X - X X号执行裁定书査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 [写明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X X X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X X X所有的 (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