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执行业务文书/执行金钱给付案件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使用。 2.拍卖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可参照此样式,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第二款。 3.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股票拍卖,可参照此样式,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4.拍卖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可参照此样式,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5.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可参照此样式, 适用法律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采取拍卖措施裁定书

X X 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 X X X ) X X  XX- XX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XXXXXXXX日,以(XXXX) X XX X - X X号执行裁定书査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 [写明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X X X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X X X所有的                             (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XXXX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