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 X X
X ) XX 执 XX - XX 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 X X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X X X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X X X所有的 (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X X 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 X X X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X X X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
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X X X负责保管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
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査封(扣押、冻结)期限为X年(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査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X X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査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