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 X X X)XX 执 XX- XX 号
申请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X X X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 X
X在X X X (写明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人企业名称)有 (写明投资权益或股权名称及数额)。依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査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X X X在X X X (写明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人企业的名称)享有的 (写明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名称及数额)。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 (写明具体的冻结期限)。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X X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