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回避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回避决定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具体格式、内容如下: 1 .第一联存根。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回避决 定书”;文书编号,即“检避〔〕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 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简称,“检”与“避”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 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 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正文。包括:案由,即涉嫌的罪名,如“盗窃罪”、“强奸罪”、“贪污 罪”、“受贿罪”等;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被决定回避人的姓名;回避原因,应 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符合回避条件的六种情形,恰当地填写有关内容, 如可以填写“被决定回避人x x x与本案犯罪嫌疑人x x x是近亲属”、“被决 定回避人X X X与本案被害人X X X是同学(战友),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或者“被决定回避人X X X违反规定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等等;申请人的姓 名;批准人一栏,应当根据批准决定回避的不同情况,分别填写检察长的姓名或 者有关机构的名称,如果是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回避的,应当填写本院检察长的姓 名,如果是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回避的,应当填写“本院检察委员会”;:承办 人姓名;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时间。 2.第二联副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回避决 定书”;文书编号,即“检避〔〕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 本)”字样。 (2)正文。包括:应当依次填写被决定回避人的姓名;具体依据的法律条 款,应当根据被决定回避人的身份、决定回避的原因以及具体决定回避的情形, 恰当地填写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回避决定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根据被决定回避 人的身份,恰当地填写回避决定的机关或者部门,如果被决定回避人是检察长 的,空白处应当填写“本院检察委员会”,如果被决定回避人是检察人员、书记 员、司法警察、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的,空白处应当填写如“本院检察长x x x”;被决定回避人的姓名。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 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印或院印。由申请回避人填写回避决定宣布的时间,并在 “申请人”处签名,同时宣告人也应当在相应的“宣告人”处签名,如果是人民检 察院依照职权自行作出回避决定的,不需要向案件的有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 行宣布,但应当在第二联签收部分注明是人民检察院依照职权作出的回避决定。 3.第三联正本。 (1) 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文书名称,即“回避 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避〔〕号”。 (2)正文。包括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与第二联正文一样。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填写时应当依 次用汉字数字表述,如“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加盖印章,如果是经本院 检察长决定回避的,应当加盖本院检察长印,如果是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回避 的,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回避决定书应当以被决定回避人为制作单 位。回避决定书可以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但是主要适用 于侦查和起诉阶段。回避决定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 避后经审查决定回避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直接决定回避的情况,而不适用于自 行回避、驳回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回避复议后决定回避等情决。参加过本案侦查的 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因符合《刑 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 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 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回避决定书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 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以及公安机关负责人。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司法警察符合回避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回避,因此,司 法警察也是回避决定书的适用对象之一。 回避决定书的适用情形,即检察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翻译人员、鉴定 人以及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 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决定的各种情 形,包括以下六种: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本人或者他 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五是接受当事人 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六是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 决定。” 本文书三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三联中文号 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告知申请回避人后附卷,第三 联送达被决定回避人。

回避决定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回避决定

(存根)

××检××[20××]××号

 

案由: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

被决定回避人:_____________

回避原因: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

×

×

×

×

[

2

0

×

×

]

×

×

 

 

_____人民检察院

回避决定

(副本

××检××[20××]××号

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_____________条的规定,__________决定,_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_____案予以回避。

 

 

××××年××月××日

(检察长印或院印)

此决定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我宣布。

申请人__________

宣告人__________

 

×

×

×

×

[

2

0

×

×

]

×

×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回避决定

 

××检××[20××]××号

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_____________条的规定,__________决定,_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_____案予以回避。

 

 

××××年××月××日

       (检察长印或院印)

第一联 统一保存                                      第二联 告知申请回避人后附卷                                 第三联 送达被决定回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