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X X X X ) XX 执XX-XX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X X 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 X X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X X X的储蓄存款X元(写明本金及利息数额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