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执行业务文书/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决文书样式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时使用。

追加分支机构所属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XXX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XXX为本案被执行人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X清偿债务X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XX月XX曰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