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XXX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XXX为本案被执行人。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X清偿债务X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曰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