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债务人的分支机构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将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应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XXX(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债务的分支机构的名称)不能清偿债务,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追加XXX(写明企业法人的名称)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XXX(写明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名称)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因第三人XXX系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XXX为本案被执行人。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X清偿债务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曰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