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XX执X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XXX的款项X元,并向协助执行人XXX送达了(XXXX)XX执XX号冻结存款通知书。因协助执行人XXX擅自解冻,致使冻结的款项X元被转移。本院依法于XXXX年XX月XX日向协助执行人XXX发出(XXXX)XX执XX号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协助执行人……(写明追款结果及造成损失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协助执行人XXX应在未追回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XXX承担赔偿责任。协助执行人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X清偿X元(承担责任的数额)。第三人(或被执行人)XXX应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X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XXX(写明赔偿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