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协助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于XXXX年XX月XX日,向协助执行人XXX送达了(XXXX)XX执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XX协助执行被执行人XXX收人……(写明要求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人的数额)。XXXX年XX月XX日,协助执行人XXX擅自向被执行人XXX(或其他人)
支付XXX(写明擅自支付的数额)。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XX;<发出(XXXX)XX执XX号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于XXXX年XX月XX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协助执行人……(写明追款结果)。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协助执行人XXX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X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XXX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