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检察文书/强制措施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一)制作方法 逮捕决定书为四联填充式文书,各联的内容和制作方法如下: 1.第一联存根。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逮捕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捕〔〕号”,“检”前空余地方填写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检”与“捕”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人民检察院具体办案部门的简称,中括号内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中括号与“号”之间的空余地方填写本文书在该年度的序号。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存根)”字样。 (2)正文。包括:案由,可以根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填写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如果因涉嫌多个罪名而立案的,应将所涉嫌的罪名填写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是要求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制作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实际掌握的情况加以填写;送达机关的名称;制作本文书的批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具体办理这一案件的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本文书的时间。 2.第二联副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首部的要求一样,只是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副本)” 字样。 (2)正文。包括:被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执行逮捕的机关名称。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 3.第三联正本。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其制作方法与第一联首部的要求一样。 (2)正文。依次填写的具体内容与第二联正文的制作要求一样。(3) 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院印;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4.第四联回执。 (1)首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逮捕决定书”。在文书名称下面标有“(回执)”字样。 (2)正文。包括: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名称;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日期,具体到年、月、日;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书的文号;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执行逮捕的机关名称。 (3)尾部。包括: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加盖执行机关的公章。 (二)使用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本文书应当以被逮捕的人次为单位制作,即对于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每一次决定采取逮捕时均应单独制作逮埔决定书;一次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应当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均单独制作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7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15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对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46的办法。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人后,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将原因写明附卷。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应当交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为防止错误逮捕,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上述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髙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10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在7曰以内审查完毕。审查逮捕部门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制作驳回申请决定书答复申诉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检察人员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本文书四联之间的骑缝线上均有本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本文书第三联中文号的填写方法予以填写。 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第四联执行机关执行后退回附卷。

逮捕决定书

_____人民检察院

逮捕决定

(存根)

××检××[20××]×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

×

×

×

×

[20

×

×]

×

×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逮捕决定

(副本)

××检××[20××]×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涉嫌________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予以逮捕。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此致

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院印)

×

×

×

×

[20

×

×]

×

×号

 

_____人民检察院

逮捕决定

(副本)

××检××[20××]×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涉嫌________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予以逮捕。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此致

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院印) 

×

×

×

×

[20

×

×]

×

×

 

 

 

 

 

 

_____人民检察院

逮捕决定

××检××[20××]×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涉嫌________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予以逮捕。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此致

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院印)

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上级侦查监督部门附卷          第三联侦查部门附卷            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_____人民检察院

逮捕决定

(回执)

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将你院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号逮捕决定书的执行情况通知如下:犯罪嫌疑人_______已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_________执行逮捕。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公章

 

第五联执行机关退回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