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异XXXX号
异议人(原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身份)……(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利害关系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XXX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主要理由、事实与证据)。
本院查明,……(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驳回异议)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或改正)本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号裁定[其他决定(命令、通知等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执行行为]。
[或:驳回异议(作出撤销或改正裁定时,不写此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XXX(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