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异XXXX号
案外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案外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査终结。
案外人XXX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主要理由、事实与证据)。
本院査明,……(写明审査认定的事实与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写明被执行的标的)的执行。
[或驳回XXX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曰
(院印)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