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写明原执行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及执行情况),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XXX人民法院(或本院、或其他有关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文件名、案由、字号)撤销(或变更)。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执行回转申请人的请求内容)。(原执行法院依职权决定执行回转的,将“XXX于……”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执行回转的事实根据)。
本院经审査认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执行回转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不能退还原物的,还要引用第一百一十条),裁定如下:
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XXX(写明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