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执行业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经审查核实,决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汀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査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4.本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哉决裁定书

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字第X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XXX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字第X号裁决,因XXX不履行,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简要写明有关事实)。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X)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XXX仲裁委员会(XXXX)X字第X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