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执行业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经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时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3.本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XXX于XXXX年XX月XX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XXX(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字第X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XXX作出的(XXXX)X字第X号XXX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査的情况)。

本院认为,XXX(行政机关)对上述案件作出的(XXXX)X字第X号行政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XXX作出的(XXXX)X字第X号XXX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