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执行业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分立或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时用。

变更(追加)分立、合并、撤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_________________(写明第三人XXX因分立、合并、撤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继受财产的情况,以及应当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或追加)第三人X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XXX应按照其从被执行人XXX分得的资产占后者总资产比例折合价款总额为X元向申请执行人XXX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本句仅适用于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企业)。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X清偿X元。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