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执行业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而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裁定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时用。

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XXX系被执行人XXX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________________(写明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或变更)XXX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XXX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XXX承担责任。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X清偿债务X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