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执行业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时使用。 2.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执行程序中一般不对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应超出主管范围盲目否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人登记,登记为法人的,就按照法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执行中査明企业由个人投资开办,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因涉及诉讼权利,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否定企业的法人资格进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变更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裁定书

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法执X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更名前后的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XXX为本案被执行人。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X清偿债务X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文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