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保全和先予执行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用。

民事裁定书(仲裁中财产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财保……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 (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担保人×××以…… (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年××月××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 期限为……年/月/日 (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