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以及保全的期限;行为保全的,应当写明行为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