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保全和先予执行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制定,供执行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因紧急情况,债权人申请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用。

民事裁定书(执行前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案号、文书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以及保全的期限;行为保全的,应当写明行为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