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XXXX)XX执XX-XX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事实及标的物的价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XXX赔偿申请执行人XXX (写明赔偿数额)。
(或按被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执行被执行人XXX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