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 X X X )…… 民撤…… 号
起诉人:X X X,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收到X X X的起诉状。起诉人X X X对 X X X、X X X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概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 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X X X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 XXX